口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客戶姓名〕以下簡稱甲方, 口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之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立契約書人 〔客戶姓名〕以下簡稱甲方, 口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之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 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 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規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相關研究分析或建議之顧問服務(隨會員選擇投顧產品不同,提供之顧問服務內容得有所區別):
- (1) 透過乙方所屬之數位服務平台(包括但不限官方網站、投資顧問會員方案、會員專區網站、即時通訊平台或APP)、電子郵件、簡訊、電話、傳真、 書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報告或投資建議。
- (2)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線上或實體之投資講習會或金融投資相關課程。
- (3) 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諮詢。
- (4) 本項提供之投顧產品服務內容及顧問費用,依甲方於乙方「會員方案」中所選購投顧產品而定。
- 本契約之總費用為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甲方應於簽約之日前以乙方指定之方式付清費用。
- 乙方主張由甲方負擔前項所列之總費用為顧問費;除本條第一項總費用外,倘發生其他必要之相關或代墊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 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 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 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 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 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 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 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 乙方於提供各項網路服務時,倘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電信線路故障、駭客攻擊、第三方平台服務更迭、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系統異常或系統崩潰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致電子訊息傳輸發生中斷、延遲、錯誤或遺失等情形者,乙方對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賠(補)償責任。甲方應對乙方不定時公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第 1 條|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 第 2 條|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 第 3 條|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 第 4 條|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第 5 條|本契約之存續期間,依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除非任一方於完成指定服務、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期。 續約期間之顧問費用,乙方得依甲方原選擇之支付方式逕行扣款,甲方對此並無異議。
第 6 條|本契約因法令變更而應修訂本契約之內容時,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修訂本契約並於網站公告修訂內容,乙方無須另行通知甲方。除前述情形外,本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合意修訂之。
第 7 條|契約之終止:甲方以書面終止本契約者,應依乙方官方網站公佈之退訂辦法辦理。若甲方以書面要求退費者, 則乙方須按尚未提供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實際剩餘天數計算應退還金額,但乙方不得請求任何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 8 條|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訴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如因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9 條|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