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契約重要內容告知及揭露風險告知書
口袋投顧茲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規定,於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前說明下列應揭露事項。
-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第四至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 金融服務業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第一、三、七、九條。
-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 本契約之顧問報酬與費用於線上開戶時以信用卡支付。
-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本金融商品或服務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 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第十條。
- 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無。
- 投資型商品或服務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請參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第四條及乙、證券投資顧問風險預告書。


